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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诌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诌议

笔者在办理一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因合同无效且工程量变更需确定工程款给付数额,经法院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对该工程变更部分造价进行鉴定。但该咨询公司做出鉴定结论后,诉讼双方均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鉴定部门又两次更改结论且有关项目计算无依据或仅凭一方口述,可以判断该咨询公司工作缺乏认真态度,鉴定结论不客观。对诉争建设工程的造价作出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要解决的实体事项。由于工程造价的计算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法院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数额的争议。就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笔者结合自己该案办理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确定和资格准入是鉴定结论公正的基础
需要指出一个问题,目前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应当委托具备专门资质和执业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由于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授予和执业活动管理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范围,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然而实际中,人民法院按照其《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设立自己的鉴定名册,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设立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这也形成了在法院名册中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确不一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名册中,在司法行政机关名册中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确不在法院名册中。由于现在案件的鉴定多数由人民法院委托并在其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这导致许多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与相关法院技术部门联系进入法院鉴定名册,形成管理不统一的局面。这就需要法院严格把好进入名册鉴定人及机构的资质,并严格要求鉴定机构按照《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鉴定程序及科学、客观、合法的原则进行造价鉴定。如果鉴定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负责任则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所以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确定和准入就是能否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及裁判公正的基础。   
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计算依据或标准是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公正的前提
在诉讼中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首先要确定的是采用的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和价格计算方法和标准问题。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影响着工程量、价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合同有效其鉴定的量、价可以按合同约定计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应当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尊重。。而实际上诉讼中多数纠纷产生,其中主要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因是合同无效,对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当事人意见不一。在没有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鉴定一般套用行业统一定额来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我国各类专业鉴定机构采用的工程造价鉴定依据,是国家建设部颁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地方各级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造价鉴定多是在没有合同条款可以援引的情况下,作为解决争议及弥补诉讼证据欠缺的方法。因此,依靠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来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必须确定合理的、符合实际或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和标准。在实际鉴定中有以实物为依据的,有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的,然而不同的依据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在审判实务中必须给予充分的注意。所以要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公正首先要确定客观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三、鉴定的具体全面实施是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公正的保障
鉴于工程造价鉴定是法院审判的重要之一,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法是否得当,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之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目的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也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同时要对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笔者认为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1、工程造价鉴定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委托,首先要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 现场实地勘测; 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 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要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 记录清楚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可使法院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在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资料时,最好所需列成明细避免遗漏,并给提供责出具收据。   2、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并且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3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结论。因此,就我国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发育水平的现状而言,加强工程造价鉴定的实施,统一的规范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守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原则,法官应当了解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并从严审查和正确选择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保障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客观,以利于实现诉讼程序的合法和裁判的公正。
作者:冷雪峰
[作者单位 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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